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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、托幼機構、養(yǎng)老機構、醫(yī)院、機關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,為督促集中用餐單位、單位食堂、承包經營企業(yè)、供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,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,提高風險防控能力,維護群眾飲食安全,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將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(guī)定單獨立法,制定出臺《規(guī)定》。
《規(guī)定》共27條,對集中用餐單位、單位食堂、承包經營企業(yè)、供餐單位,從責任分配、風險防控機制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任職要求、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(guī)定。主要內容如下:
強化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。規(guī)定集中用餐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單位食堂、承包經營企業(yè)、供餐單位經營行為的管理;在確定承包經營企業(yè)、供餐單位時,須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企業(yè);從供餐單位訂餐的,須按要求查驗所訂購食品。明確集中用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,應當依法予以處罰。
明確單位食堂、承包經營企業(yè)、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。規(guī)定單位食堂、承包經營企業(yè)、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,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(jiān)、食品安全員;同時,考慮到學校、幼兒園的特殊性,規(guī)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學校、幼兒園委托承包經營的,學校、幼兒園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(jiān)。規(guī)章規(guī)定單位食堂、承包經營企業(yè)、供餐單位須嚴格落實“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調度”工作制度。明確學校、幼兒園違反《規(guī)定》要求的,應當從重處理。
完善各相關主體協同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工作機制。規(guī)章要求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與承包經營企業(yè)、供餐單位依法簽訂合同,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義務,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會商機制,定期交流溝通,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,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風險;規(guī)定有發(fā)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,各相關主體應當立即停止餐飲服務活動,并按照規(guī)定報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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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國家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、浙江發(fā)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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