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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 簡 介 潘某系A食品有限公司員工。2022年7月14日,潘某隨同銷售經理去北京出差。7月20日下午三點左右,潘某和經理到客戶付某處談完業(yè)務后,潘某去見其朋友陳某。晚上大約21點,潘某告訴經理,其在朋友陳某處吃過晚飯回酒店途中,在地鐵站下樓梯時腳崴了。2023年3月,潘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 處 理 結 果 人社部門依法作出了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。 法 律 分 析 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五)項規(guī)定,職工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(fā)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 關于“因工外出”的界定,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(zhí)行〈工傷保險條例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人社部發(fā)[2013] 34號)第一條進一步明確,“因工外出期間”的認定,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,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。 據此,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完全是個人目的的行為而發(fā)生的傷害,如探親訪友、娛樂游玩、購物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中受到他人或意外傷害、突發(fā)疾病死亡的,不能認定為工傷。因此,潘某因工外出期間在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會友個人活動中受到傷害的,不屬于工傷。
來源:紹興人社、愛嵊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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