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嵊州市麗華針織服飾有限公司:
邢*星、施*英、王*等14人與你單位工資、賠償金爭議一案,本委已依法受理。因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向你單位送達仲裁文書,現(xiàn)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、組庭通知書、舉證通知書、申請書副本、證據(jù)材料及開庭通知書等法律文書,自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經(jīng)過30日即視為送達。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0日內。本委定于2024年8月5日10:30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(嵊州市領帶園五路5號)開庭審理此案,請按時參加庭審,否則本委將依法缺席裁決。
特此公告
嵊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
來源:嵊州市人民政府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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